第九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尊重和保障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协助、参与有关教育教学活动和康复训练,积极开展家庭教育。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