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本地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的障碍类型、分布特点,依法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家庭提供符合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