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实施特殊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不得歧视、侮辱、体罚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