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将特殊教育实施情况纳入督导范围,定期对办学条件、教学质量、课程设置、学生发展、教师专业能力、执行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情况以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实施督导,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