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三条有效特殊教育工作应当作为评价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对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和试点单位遴选、重点项目安排中予以倾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