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特殊教育工作应当作为评价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

对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和试点单位遴选、重点项目安排中予以倾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