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殊需要学生就业前适应性培训和就业后跟踪指导,并可以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安置特殊需要学生就业。鼓励学校与企业事业单位合作开发适合特殊需要学生的就业岗位。用人单位招收特殊需要学生就业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支持政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