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特殊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特殊需要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特殊需要学生。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捐赠财产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政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