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省实施特殊教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从学前到高中阶段的学费减免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特殊需要学生,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学费、杂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并按照国家资助政策优先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