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机制,完善入学公示等制度,保障本地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的入学需求。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不足一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照一百人标准拨付;超过一百人不足二百人的,按照二百人标准拨付;超过二百人的,按照学生实有人数拨付。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生均公用经费,不得故意压低招生数量。

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付使用制度,提高使用效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