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筹国家和省特殊教育相关资金,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并适当照顾困难地方和薄弱环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特殊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多种渠道筹措经费,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以及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确保合理比例用于发展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的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