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公费教育等措施,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其他特殊教育机构任教。对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毕业生给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