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第三章 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有效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安排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接到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愿,对入学、转学安排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