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为补充的特殊教育格局。

支持有条件的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特殊教育部(班)。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特殊教育发展需求,落实特殊教育部(班)设置标准,提供办学指导,逐步扩大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特殊教育部(班)覆盖范围,按照规定将学生纳入学籍管理,保障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