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入学,帮助解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辍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督促适龄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特殊需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