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前教育第十七条有效招收特殊需要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根据特殊需要儿童实际情况开展保育、教育和康复等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