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招收特殊需要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根据特殊需要儿童实际情况开展保育、教育和康复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