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前教育第十六条有效特殊需要儿童的学前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特殊需要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个别化教育需求,合理安排保育教育和针对性康复训练,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