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提高融合教育办学水平,接收能够适应普通幼儿园生活的特殊需要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普通幼儿园就特殊需要儿童入园发生争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对特殊需要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能力和适应普通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妥善解决。
经评估暂不适应普通幼儿园生活的特殊需要儿童,可以选择到特殊教育幼儿园或者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学前部(班)接受学前教育和康复训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