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专利创造和保护,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推进人工智能、数字经济、深海空天、生命科学等领域的专利技术创新和转化运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