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专利工作体系,保障相关经费,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专利创造与运用机制,加强专利全链条保护和宣传教育,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