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支持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围绕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培育形成高价值专利或者高价值专利组合,促进专利的高质量创造和高效率运用。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专利申请前价值和市场前景评估,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和获得国家奖励的优秀专利项目给予奖励。以政府财政资金设立的创业投资类基金,应当加大对专利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