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结合矿区生产实际,制定矿区生态修复年度计划,并报送矿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矿区生态修复年度计划后,应当分送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