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执行矿区生态修复年度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矿区生态修复。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能够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修复;不能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修复。

涉及矿区污染治理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