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七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第四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理信息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体系,探索建立测绘地理信息产权登记、流通交易、安全治理等基础制度,促进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向数据资产转化。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和开发利用,推进地理信息数据流通交易。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