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协调,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推动地理信息在政府决策、城乡治理、应急救援、防灾减灾、生态保护等领域的应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