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七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协调,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推动地理信息在政府决策、城乡治理、应急救援、防灾减灾、生态保护等领域的应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