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全省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本省1∶5000、1∶10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地形级实景三维;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五)编制和更新全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公益性地图;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按需获取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本行政区域城市级实景三维;
(四)建立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与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和融合;
(五)编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公益性地图;
(六)国家、省和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