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维护国家安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