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规划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相适应。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