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测制和更新属于设区的市、县(市、区)基础测绘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统一分幅及编号。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