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社会治理工作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和途径,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社会治理工作中的多方议事协商机制,优化协商议事运行规则,强化协商结果运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