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与社会治理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社会治理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治理的氛围。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