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监督。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相关单位履行社会治理职责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等,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