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在社会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