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社会治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