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及时稳妥处置金融风险。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本行业、本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非法资金外流通道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金融违法行为线索,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教育,履行金融风险防范义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