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第六章 重点风险防范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