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第六章 重点风险防范第五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预防化解政治安全风险,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民族宗教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工作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和人民防线建设,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邪教活动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