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动社会治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定期研究社会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社会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社会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