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网络体系建设,指导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公证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公证证明、保全证据、现场监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制度,发挥公证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作用。
仲裁机构应当优化仲裁规则,提升服务能力。鼓励当事人选择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