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第四章 矛盾纠纷化解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作用,并建立健全各类解纷方式之间的衔接联动机制,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