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第三章 基层基础建设第三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治理,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普法宣传、流浪救助、邻里互助、心理疏导、平安建设等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完善供需匹配,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效,实现志愿服务常态化、便利化、精准化。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