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第三章 基层基础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对住宅小区内的社会治理事项进行民主协商,共同推进平安小区建设,化解邻里矛盾纠纷,维护社区治安秩序和业主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和管理服务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社区治理、治安巡查、矛盾纠纷化解、公益宣传等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