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第三章 基层基础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强化专群结合,建立和完善“一村(格)一警”、“一村(居)一民调队伍”和“村(居)法律顾问”机制,组织动员社区工作者、网格员、保安员、巡防队员、志愿者等开展群防群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