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第三章 基层基础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性、行业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和社会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矛盾、提供服务、参与治理的能力。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