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第三章 基层基础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基层治理工作,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依法组织和动员村(居)民参与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将基层治理相关内容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