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议事协商制度,组织村(居)民协商解决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村(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等,支持、引导群众依靠自身力量解决基层治理中的问题。村级重要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