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推动数字智能技术与公共服务深度融合,加快信息数据依法互通共享,运用数字技术创新治理和服务模式,加强交通、医疗、康养、食品安全、教育、城管、安防、生态环境监控等“智慧+”建设,扩大优质数字公共服务资源覆盖面,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