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第二章 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更好服务群众,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基础民生服务、多样化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统筹配置养老、托幼、助残、教育、医疗、文体、商业、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推动服务资源向基层下沉,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优质化。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