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