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及时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和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等征求意见;并通过通化市人民政府网站、《通化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