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